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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举报小儿七星茶反被告 终审胜诉

发布日期:2020/03/25

记者日前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对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生集团)与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终审宣判,判决驳回衍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前,王老吉公司认为衍生集团旗下的小儿七星茶固态饮料涉嫌以药品通用名称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两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而衍生集团觉得王老吉公司的该行为是在对自家公司进行商业诋毁,便将其告上了法庭。

 

广州白云法院一审查明,衍生集团在小儿七星茶包装上注明了产品名称为“草本固体饮料”,并标明“本产品不能代替保健食品、药品,可常年食用”,该产品也经食药监部门依法审查许可生产。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药典》2015年版中记载了小儿七星茶颗粒的有关处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在其官方网站明确“小儿七星茶颗粒”的性质属于中药药品。于是,2015年9月,王老吉公司便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衍生小儿七星茶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生产食品,属违法行为。

 

2017年9月26日,王老吉公司再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关于投诉衍生牌小儿七星茶违规问题的报告》,但同样未被立案。原因是该局经调查得知,衍生集团经营的衍生牌“小儿七星茶TM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上含有“固体饮料”字样,已明确该食品的属性,这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小儿七星茶”是衍生行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也不属于药品名称生产的食品。

 

查明了以上事实后,法院认为,该衍生小儿七星茶固体饮料宣传的功能有清热宁神、消滞安眠,主治不思饮食、夜睡不宁,王老吉公司据此认为其有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属于药品的通用表述;并且,王老吉公司根据中国药典的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等,对衍生集团的产品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属于正常合法的投诉监督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衍生集团无举证证明王老吉公司有将上述两次投诉行为进行扩大宣传、有对外做出有损衍生集团商誉的行为,食药监部门也并未对衍生集团的产品进行暂扣、抽检等。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王老吉公司的投诉行为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也没造成损害衍生集团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的结果,故王老吉公司的投诉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判决驳回衍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衍生集团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